汉代“春秋决狱”浅谈
江淳
摘要(Abstract):
<正> 西汉初年,汉统治集团开始了重大的立法活动。肖何、韩信、张苍、叔孙通等人主理其事。他们以秦律为基础,并加以补充、修改,从而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汉律体系,加上后来历朝不断的修订、补充,汉律日趋成熟,在两汉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在汉代法律体系之外,另有“春秋决狱”在某些重大叛逆、伦理之类的疑狱中起着不小的作用,其内容、原因、实质及结果如何?此即本文意欲加以论述的。“春秋决狱”是汉魏时期的一种特殊断案形式,即封建官吏根据《春秋》及其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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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江淳
DOI: 10.16601/j.cnki.issn1002-5227.1989.01.01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汉书·公孙弘传》。
- ② 《汉书·五行志》。此为元朔六年事。而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他元光五年征贤良文学,一岁中至左内史,数年迁御史大夫。元朔中为汉相,为元朔五年事。张汤以儿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甚重之”,最早也是元朔六年事,因为张汤元朔三年为延尉,他重用儿宽是在他为廷尉时不用儒生,遣儿宽“之北地数畜数年”归来之后。董仲舒元光元年出,为江都相,后又为胶西王相,方归老家中,他以春秋义决疑狱即在此时,此至早亦只能在元朔年中。可见“春秋决狱”兴起在元朔年中,而见于史载的明确时间当是元朔六年。
- ③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
- ④ 赵翼:《廿二史札记·汉时以经义断事》。
- ⑤ 《吕思勉读史札记·汉儒术盛衰下》。
- ⑥ 宋昌斌:《试论“春秋决狱”》,《政治与法律》1984年第5期。
- ⑦ 汉初法律承秦的情况,详见《文物》1985年第1期关于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汉初法律竹简的报导。
- ⑧ 《史记·首相国世家》。
- ⑨ 《经法·道法》。
- ⑩ ⑾ 《经法·亡论》。
- ⑿ 《汉书·文帝纪》。
- ⒀ 《经法·六分》。
- ⒁ 《十大经·顺道》。
- ⒂ 《十大经·立命》。
- ⒃ 《汉书·哀帝纪》。
- ⒄⒅ 《通典》卷六十九,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散骑侍郎乔贺妻于氏上表引。
- ⒆ 这种以实际名份决定连坐与否的断案标准后来孔光亦用之,《汉书·孔光传》载:淳于长被诛,他的先已弃之的小妻当坐否?或日请论之,而孔光认为“义已绝”、“名不正”而不当坐。
- ⒇ 《汉书·邹阳传》。
- (21) 《汉书·宣帝纪》。
- (22) 《礼记·檀弓》。
- (23) 《公羊传》庄公四年。
- (24) 《公羊传》隐公十一年。
- (25) 《后汉书·张敏列传》。
- (26) 如《汉书·衡山王传》:“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弃市”。《汉书·景帝纪》;“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论……如法。”
- (27) 《后汉书·郅恽列传》、《魏志·庞淯传》引皇甫谧《列女传》赵娥之事。
- (28) 例如何武被免官,“孝声不闻,恶名流行,无以率示四方”,是其罪名之一。见《汉书·何武传》。弹劾官吏,不孝为一重大罪名,如《汉书·薛宣传》中申咸劾薛宣即以此罪名。
- (29) 《汉书·高帝纪》。
- (30) 《汉书·刘屈牦传》。
- (31) 《汉书·宣帝纪》。
- (32) 《汉书·平帝纪》。
- (33) 《后汉书·光武帝纪》。
- (34) 《续汉书·百官志·宗正》。
- (35) 《后汉书·孝明八王列传》。
- (36) 《汉书·于定国传》。
- (37) 《后汉书·陈宠列传》。
- (38) 《汉书·刑法志》。
- (39) 《后汉书·梁统列传》。
- (40) 同上,注。
- (41) 《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
- (42) (43) 《后汉书·樊鲦列传》。
- (44) 《容斋随笔·续笔》卷二。
- (45) 同岁即同年。汉时每岁郡举孝廉一人,同岁被举者,相称曰同年,亦曰同岁。
- (46) 《书钞》三十七,引《汝南先贤传》。
- (47) 汉代已陆续出现“不道”、“不敬”等罪名,北齐有“重罪十条”,隋代正式以“十恶”罪名规定于法典,以后沿用至清代。
- (48) 《陔余丛考》卷十六,《刺史守令杀人不侍奏》条。
- (49) 《后汉书·吴祐列传》载毋丘长杀人事。
- (50) 《汉书·薛宣传》。
- (51) 除前所举例外,还有涓勋和翟方进各以《春秋》不同之义互相攻讦之事,见《汉书·翟方进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