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与危害性的法学思考——兼对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典型案例分析The Legal Reflection on the Action Causes of Comparative Priority Abused by Internet and Its Harmfulness:A Study of Some Typical Cases in Comparative Priority Action Abused in Internet in China
曹阳
摘要(Abstract):
近年来国内某些互联网平台滥用其相对于上下游企业与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他们从事以"二选一"为代表的强制不兼容行为。这些行为有其深层次的成因,需要从市场势力、网络外部性、资产专用性与不完全契约、平台经济与双边市场、依赖性等多重视角加以细致梳理。这些行为对包括相关互联网企业与终端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合法权益、行业发展以及包括公平竞争秩序与社会整体福利在内的公共利益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对其施以必要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为了更全面、明晰地认识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有必要对国内相关典型案例加以总结归纳:其大致可分为综合类和单一类两类,而单一类案例可根据其表观样态具体分为多个子类。上述解析为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判定与法律规制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撑。
关键词(KeyWords): 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危害性;典型案例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曹阳
DOI: 10.16601/j.cnki.issn1002-5227.2019.04.026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侯利阳,李剑.免费模式下的互联网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J].现代法学,2014(6):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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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绪旺.百度360陷入软件“二选一”争执[N].北京商报,2013-01-29(3).
- [4]孙雨.微信封杀范围在扩大[N].北京晨报,2015-02-05(7).
- (1)尽管随着消费社会的到来与消费文化的普及,买方市场及其势力在现实生活中将越来越普遍,甚至有学者预言在不久的将来,买方市场将超过甚至逐步取代卖方市场成为主流的市场类型。但在经典的经济学著述中,学者们仍倾向于将卖方市场及其势力作为分析的标准模型。
- (2)因此买方势力就其正效应而言,又被学界称为抗衡势力。
- (3)所谓水床效应,是指作为需求方的大型企业倚仗其买方势力,从其供应方处获取低价或折扣优惠等较大实惠,这迫使其供应方为了弥补其利润损失,而提高供应方和与需求方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其他企业交易的价格,进而使后者经济条件恶化,甚至可能逐步退出市场。
- (1)拥有优势产品的企业甚至会采用各种手段强化其锁定效应,提高其用户的转换成本,以避免他们转投其他更优的产品;该企业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增值服务端适度提高该产品价格,以图谋取更丰厚的收益。由此对以价格变化为分析重点的SSNIP测试构成有力挑战。
- (2)陈永伟等学者认为,平台的范畴应略宽于双边市场的范围,即后者是前者的真子集,亦即除双边平台外,尚有少数单边平台存在。但在通常语境下平台应与双边市场大致同义,因此,双边市场及其理论与平台及其经济理论具有高度相关性。本文提到的平台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双边市场。参见陈永伟:《平台经济学:一份个人学习笔记》,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7-09-07/101141763.html,2017年9月7日。
- (1)参见徐士英,唐茂军:《滥用相对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第39-41页;袁嘉:《德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研究》,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第125-127页。
-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4号)。
- (1)尽管该纠纷在坊间影响很大,但至今双方都未曾将此纠纷上升至诉讼层面(有学者怀疑他们进行舆论造势甚或“碰瓷营销”);而行政执法方面的“进展”也仅有浙江省工商局或出于保护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考量,对其已受理的2015年光棍节期间京东举报阿里“二选一”一事,刻意通过拖延战术,使之长期无法进入实质性处理阶段,至今两年有余仍无下文。
- (2)其实三者仅在强迫力度上存在轻重差异,实则彼此间界限并不明晰,且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 (1)相关主体间仅存在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或优势主体实施的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与其从事的其他反竞争行为作出较为明确的区分。
- (1)只不过该案实现了线上与线下亦即互联网与传统领域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完美对接”,而且倚仗其相对于入驻商家的优势地位,以“推荐物流名单”等为名行强制不兼容之实,其手段较隐蔽,但仍属于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范畴。此外,该案还兼具切断数据端口等下文所述的数据争夺类案例的若干特征。
- (2)参见杨林:《滴滴美团,南京鏖战》,微信公众平台“36氪”https://mp.weixin.qq.com/s?_biz=MzI2NDk5NzA0Mw==&mid=2247497827& idx=1& sn=d1e9f169ebb9aec92176ec6c56e355a2&source=41#wechat_redirect,2017年4月12日;罗聪冉:《嘀嗒与滴滴“开怼”:“二选一”还是碰瓷》,《法治周末》2017年12月19日;商西,秦楚乔:《三问嘀嗒呛滴滴:滴滴披露被封号司机行车轨迹,嘀嗒如何接招?》,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8/0126/22/D941RHQI000187VE.html,2018年1月26日。
- (3)作为国内网约车行业首屈一指的巨头,滴滴出行平台对其用户所具有的粘性是相当明显的,如果嘀嗒拼车上述指控属实,则滴滴出行此举显然是软硬兼施,即在保留“处罚”多归属用户的最终权力同时,也通过诱导或威胁手段,拉拢这些用户“弃暗投明”,只接入滴滴出行一家网约车平台,该行为妨碍了多归属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竞争对手正当合法的收益权,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 (4)由此该行为可进一步细分为OTT/被动类与攫取数据/主动类行为两类,但其实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异,因篇幅所限,后文中笔者对该行为不就上述更精细的分类作进一步探讨。
- (5)参见Yang Jie,Alyssa Abkowitz,Dan Strumpf:《华为和腾讯陷入用户数据之争,后者要求政府介入》,华尔街日报中文网http://cn.wsj.com/gb/20170804/tec092935.asp,2017年8月4日;周源:《华为腾讯数据冲突将成行业常态,个人用户几无存在感》,财经网http://yuanchuang.caijing.com.cn/2017/0805/4311928.shtml,201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