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共治理论研究述评Review o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Ethnic Common Administration
曾礼
摘要(Abstract):
"民族共治"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的赞同,有的否定。对其相关论述进行梳理后发现,民族共治理论对我国的民族政治理论研究有正面价值,但民族共治理论体系的构建仍需进一步论证。我国的民族政治理论研究应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研究方法,紧密围绕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三大主题,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关键词(KeyWords): 民族共治;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政治制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曾礼
DOI: 10.16601/j.cnki.issn2096-7349.2019.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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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朱伦将“民族共治”译为“co-governance among the ethic-national communities”。
- (1)朱伦提的“后自治”的概念,是指少数民族在取得一定的自主权后的民族政治状态。“后自治”民族政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治者本身除自治权以外还有什么政治追求;二是国家如何使自治朝着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方向发展。详见朱伦:《自治与共治:民族政治理论新思考》,载《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
- (2)例如,实行民族共治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中民族干部的分配问题;实行民族共治后,自治权不再是民族自治的核心,民族自治地方何去何从的问题。详见苗丽:《“民族共治”与“民族区域自治”之辨析》,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6期。
- (3)“城市自治只是城市为要存在下去而不得不争取得到的一项必要条件,这是当时西欧政治上封建分裂割据状况所造成的,很难说是西欧城市反封建的特点。而且,城市自治在西欧也仅限于中世纪时代,到了封建社会晚期,随着西欧各国政治上逐渐走向统一。”详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