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爱;汤世豪;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具有回应性,其本质功能是通过对流域内跨行政区府际关系的协调,既发挥行政区划制度的优势,又消解基于行政区划的严格法治与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之间的张力。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实践已全面展开,总体上呈现出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引、以联席会议等为沟通平台、以框架协议等共识文本为制度化载体的特征,面临难以充分回应流域环境治理现实需求、制度性不足、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因此,应该明确其制度功能的有限性,将其定位于流域环境司法依法高效实施的辅助性制度工具;保障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适当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将其纳入监督体系,以方便利益相关者和中立研究者获取相关协作信息;建立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会议体系,分别确定会议规则;统一共识文本名称、结构和基本条款以规范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协议。
2023年05期 v.44;No.195 47-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K] [下载次数:53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1 ] |[阅读次数:0 ] - 刘海宇;
给付内容明确(确定+具体)是判决具备可执行性的核心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将原则判决认定为“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判决,并据此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驳回,使得一些判决难以对公民产生实质意义。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对给付内容明确与否的判断,采取的是“与民事诉讼适用同一标准”“所有判决统一适用相同标准”的做法。这种做法忽略了行政诉讼的特质与行政判决的复杂性。另外,在司法审查有限的原则下,法院有时难以通过现有的由执行机构向审判机构征询意见的应对程序独自解决给付内容不明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构符合行政诉讼特质的判断标准与应对程序,即:在判断标准上,对于行政行为给付类判决应采取“确定即明确”的标准,对于其他给付类判决则仍沿用传统的“确定且具体才明确”的标准;在应对程序上,应当将行政机关纳入解决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程序框架,根据执行权、审判权与行政权的权限分工建构应对程序,以实现确保给付判决可执行性的制度闭环。
2023年05期 v.44;No.195 57-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8K] [下载次数:20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覃慧媛;邓炜辉;墙璐璘;
刑事合规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事前预防的有效性与事后减责的优越性,并且在实践中也能有效回应国际发展与国内变化的趋势,能够为多样化的企业腐败犯罪,如财产型腐败、职权型腐败和秩序型腐败提供有效治理方案。刑事合规制度在治理企业腐败的具体路径上需分三个层次:一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合规部门,并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合规义务与单位过失犯罪,从而实现正反两方面的合规激励;三是在定罪量刑中将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出罪的依据和刑罚的替代措施。
2023年05期 v.44;No.195 70-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K] [下载次数:20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